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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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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杭州
宋律师,合同律师,现执业于 ,执业以来,坚持 “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、敬业勤勉、诚实信用” 的服务宗旨,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独到的诉辩思维、娴熟的诉讼技巧、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。
债务人与保证人确定担保合同时,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,那么有些保证人将会以为不承担保证责任,这样在被债权人起诉还款时,也拒绝出庭应诉。其实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拒绝出庭的将产生以下后果:
1、被告
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,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是没经过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法院可以缺席判决,被告人将承担较大的诉讼风险。
2、原告
原告也会收到法院传票传唤,如果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没有经过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法院即可按撤诉处理。
一旦被被告提起反诉了,法院甚至可以缺席判决。
3、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
原告、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第三人,经过法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法院同样可以缺席判决。
所以,对于未约定保证方式,首先确定保证人被债权人起诉后的诉讼地位如何。因为未约定保证方式即被推定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,所以具体的诉讼地位是,在债务到期时,债权人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,也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,并且没有先后之分。
所以,只要保证人被债权人起诉了,其实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,民诉被告拒绝出庭应诉的,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并将承担较大的诉讼风险。
有些参加民事诉讼的人认为,法院缺席判决的效力较低,其实不然,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。
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,被告人有拒不到庭的,可以仅就到庭的原告进行询问、核对证据、听取意见。经审查核实被告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,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,就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。
事实上,未约定保证方式,并且保证人已经被起诉,在无免除保证义务的情况下,保证人最好积极出庭应诉,否则的话法院缺席判决,难以保证自身的诉讼风险。
债务人找人提供保证时,双方只说明了担保,没有明确保证方式的,那么可能会给双方履行担保合同带来较多的麻烦,比如说有些人以为未约定保证方式,意味着不承担保证责任,而还有些人还担心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的计算。
事实上,债务人跟保证人约定担保时,一般会明确保证的方式,这样双方才知道各自的责任,不过未约定保证的方式的,法律上也对此有所规定,即推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具体而言,就是在债务人债务到期之时,债权人可以找债务人主张还款,也可以找其保证人还款,并且无先后之分。但是未约定保证方式的,并不直接影响保证期间,而保证期间也由双方自主约定,双方对此未做约定的也有相应规定。
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如下:
1、未约定保证期间
双方对此没做约定的,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。也就是在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,债务人不肯还钱的,债权人可以在这6个月内找保证人还款。
2、有约定保证期间
债务人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的,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,将会被视为没约定,到时候还是按如上所述计算,即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计算保证期间。
现在许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,而保证人未避免承担保证责任,就会跟债务人约定不合理的保证期间,其实质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,所以法律上对此明确了该规定,将该情况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。
所以,如果是怎么约定了保证期间的,法律上将得不到承认,保证人该承担连带保证的还得继续承担。
3、约定为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保证期间
如果双方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,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,将会被视为约定不明,具体计算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。
最后,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,其实不会影响保证期间的计算,不过计算保证期间时得按照以上的规定,并且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都需按如此规定。